为贯彻落实省委老干部局和校(院)党委的各项工作部署,发挥离退休工作部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作用,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结合离退休工作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规则是根据离退休工作部实际,实现条块结合管理、党政协同、共同负责的主要决策形式和基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会议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时,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党政领导要相互沟通,一般应协商形成初步意见或意向,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定或决议。党政联席会决策后,党政领导班子应通力协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和学校党政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离退休工作部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离退休工作部内设机构、岗位的设置、调整;离退休工作部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离退休工作部财务与资产管理等重大事项,包括年度经费预算、大额经费支出、大额资产或大型设备采购与处置等重要事项。
(五)关系离退休老同志权益的重要事项。
(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七)其它重要事项。
三、程序和规则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临时召开。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工作群讨论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的成员为离退休工作部党政领导班子,办公室秘书列席会议。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由离退休工作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商定。根据讨论议题的内容,由发起会议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会议应按事先审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同时到会,党政主要负责人一方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就会议内容进行沟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同时参加。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首先由主持人或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其他与会成员就议题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和问题应由专人记录。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对议题作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会议在决定多个重大问题时,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最后由主持人总结,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可向上级请示。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要根据工作内容明确责任,抓好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四、纪律和要求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可以建议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在行动上积极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或决议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分管部领导负责组织落实,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党政联席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会议由办公室秘书负责记录并保存归档。记录人应准确反映每位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完整记录会议讨论结论,重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